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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所需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留存原件

1

纸质

1、如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2、写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可至各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登录内蒙古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申请表。

2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留存原件

1

纸质

大厅填表

3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证明

留存原件

1

纸质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7124530
监督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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