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2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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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准予认定的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据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录1,1-1-1),报送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且能够证明调整前的纳税定额不符合实际情况,纳税人申请的纳税定额符合客观实际,则准予批准。 (二)不予认定的情形 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于证明纳税定额需要调整,或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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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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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收费标准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
办理地点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
联系电话 | 0482-7124530 | ||||||||||||||||||
监督电话 | 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