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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2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办理条件

(一)准予认定的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据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录1,1-1-1),报送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且能够证明调整前的纳税定额不符合实际情况,纳税人申请的纳税定额符合客观实际,则准予批准。

(二)不予认定的情形

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于证明纳税定额需要调整,或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批准。

所需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留存原件

1

纸质

1、如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2、写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可至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登录内蒙古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厅下载申请表。

2

纳税人申请变更定额的相关证据

复印件(查验原件)

1

纸质

留存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7124530
监督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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