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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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准予认定的条件 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征管系统验证条件通过,需要实地核查的经核查符合要求,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则准予批准。 (二)不予认定的情形 纳税人报送资料缺少,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征管系统验证条件不通过,或需要实地核查的未通过,或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不符,则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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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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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 ||||||||||||||||||||||||||||||
收费标准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
办理地点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
联系电话 | 0482-7124530 | ||||||||||||||||||||||||||||||
监督电话 | 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