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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办理条件

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帐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不予批准的情

所需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企业申请

原件

1

纸质

2

证明材料

原件

各一份

纸质

(1)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帐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纸质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7124530
监督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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