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365bet官网首页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政策依据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365bet官网首页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内政发【2013】7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公共租赁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70%。 第五条 公共租赁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符合控制标准的普通住房,由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承租。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减收或免交的办法。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全市公共租赁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和镇街等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共租赁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公共租赁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公共租赁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公共租赁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公共租赁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公共租赁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来源主要包括: (一) 政府出资收购和建设的用于公共租赁的住房; (二) 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公共租赁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 腾退的并符合公共租赁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 社会捐赠的符合公共租赁标准的住房;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来源应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公共租赁。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筹集公共租赁房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收购房屋用于公共租赁的,免交一次性购房契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二) 政府出资新建公共租赁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
办理条件 |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的最低收入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生活的; (二) 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地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低保家庭; (三)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含8㎡)以下的。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 (五)外来务工人员,需在本市满两年的稳定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六)城镇低收入家庭根据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所需材料 | |
办理时限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部门 | 365bet官网首页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心 |
办理地点 | 市建设局三楼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7128811 |
监督电话 | 0482-7128803 |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
其程序为:
(一) 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初审,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三) 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经综合平衡后,轮候补贴、配租或租金减免;
(四) 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优先。
第十四条 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租赁合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公共租赁的家庭,应当与公共租赁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租金核减由产权人按核减后租金同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消其享受公共租赁的资格。
第十六条 享受公共租赁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公共租赁。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承租公共租赁期间享受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另有住房的,应在6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或在1个月内停发补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公共租赁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公共租赁,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申请人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公共租赁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公共租赁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公共租赁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转借、转租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居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公共租赁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和上级文件冲突内容,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