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政办发〔2017〕71号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源合力作用,切实做到有备无患,及时、高效搞好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编制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安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365bet官网首页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65bet官网首页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65bet官网首页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二、灾害的报告及预案启动方式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发生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灾害情况,确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研究部署救灾救济应急准备工作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处置有关重大问题。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365bet官网首页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五岔沟林业局分管副局长、白狼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办公室(安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市林业和环境保护局(环保局、林业局)、市农牧业水务和科学技术局(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广电局)、市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李鑫兼任。联系电话:0482-7122988。主要职责为:
1.向各工作小组传达领导指示,指令并监督落实;
2.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3.及时收集各工作小组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协调救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5.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指挥部应急状态组成
办公室分为9个工作组:预测预报组、人员抢救组、转移安置组、交通恢复组、物资保障组、生活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宣传动员组、恢复重建组,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工作机构。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责任
1.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的自然原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3.市政府办公室(安监局):负责对抢险救灾的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地质灾害救济计划的制定,安排申报救灾基建项目,协助有关方面落实有关资金。
5.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地质灾害治理资金。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7.市民政局: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受害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8.市旅游局:负责督促经旅游部门评定的具备A级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9.教育局:负责督促各类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的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10.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景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考虑运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11.市林业和环境保护局(环保局、林业局):负责灾害影响的环境评估,灾后不适合耕种地带的退耕还林,恢复自然环境工作。
12.市农牧业水务和科学技术局(水务局):负责督促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域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
1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组织医疗单位赶赴灾区,迅速抢救伤员,负责灾区防腐和卫生防疫工作及药品供应;药监局负责协调、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物品,医疗器械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14.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5.市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
16.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设施安全及灾后电力线路等设施修复。
17.电信公司:负责应急抢险通讯的保障和做好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18.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总责,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其它救灾紧急或事项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情况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救援物资
抗灾经费和物资的筹集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通过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渠道解决。
灾区需要的紧急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的运输、路线、发放、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因应急救援需要,市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可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房屋、土地,救灾工作完成后无法归还和造成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损失情况予以相应补偿。
六、地质灾害预警
对已列入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目录的地质灾害点特别是重大隐患点,要按照防灾预案要求,落实各项责任措施,加强值班监测工作。在监测中发现危险时,须立即按预案规定的预警方式作出预警信号,通知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按规定的撤离疏散路线向安全地带撤离。
对未列入市地质隐患点目录的突发性灾害,在发现危险后,受威胁地段人员要根据自己所处危险地带的位置,迅速选择以距离安全地段最近、安全撤离时间最短的路线撤离危险区域。
七、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在接到灾情报告并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指挥部报告,并按以下规定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
1.小型地质灾害
及时上报到兴安盟行政公署,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上报处理结果。
2.中型地质灾害
24小时内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同时越级报告自治区,由兴安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3.大型地质灾害
12小时内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同时越级报告自治区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家地质灾害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
6小时内速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部级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八、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镇街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赶赴受灾现场,尽快调查地质灾害的引发因素,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处理意见。对出现险情的隐患,依据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因素,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避免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九、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指挥部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
十、责任与奖惩
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一、附则
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2.预案的制定、解释、修订、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