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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官网首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365bet官网首页市政府应急办 作者:365bet官网首页市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

阿政办发〔2017〕177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65bet官网首页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阿政发〔2017〕1号)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分级:I级

  评估指标: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I级响应

  启动级别:国家级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分级:Ⅱ级

  评估指标: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盟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启动级别:省(区、市)级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分级:III级

  评估指标: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旗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II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III级响应

  启动级别:盟市(地)级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分级:Ⅳ级

  评估指标: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启动级别:旗县市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对列入我市其他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事故,依照各相关预案规定执行。

  对于境内外已获知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我市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可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核定事故级别,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我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于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由事发地镇、街会同市食药监、农牧业、卫生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强化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实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快速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完善社会监督,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要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6)科学决策、广泛参与。坚持群防群控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由“365bet官网首页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市农牧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族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对成员单位的组成可进行相应调整。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担任。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盟行署、市委、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监督、检查与指导各镇街、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预案体系,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街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市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3)市卫生局:负责在食品安全事故中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分析检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4)市农牧业局:负责食用农牧产品生产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监测环节中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5)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6)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7)市商务局: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8)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9)市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0)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1)市民族局:负责清真食品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 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 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 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商务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兴安盟、自治区食安办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建立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我市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市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1)建立我市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在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2)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及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市食安办会同有关单位建立覆盖全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和媒体发布的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等信息。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程序,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

  (3)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我市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我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自治区和其他省、市、兴安盟、其它旗县市通报我市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半小时内向所在地镇街及市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镇街及市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镇街及市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街及市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兴安盟、自治区食安办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达I级事故标准

  应急响应:由国家启动I级响应

  市行署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旗、县、市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达Ⅱ级事故标准

  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启动Ⅱ级响应

  盟行署按照自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旗、县、市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达III级事故标准

  应急响应:盟行署启动III级响应

  启动本预案,由盟行署组织成立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盟行署派工作组指导、协助进行应急处置。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达Ⅳ级事故标准

  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由市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盟行署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旗、县、市政府对Ⅳ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III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牧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牧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II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行署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III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镇街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经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有害食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与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更新与组织实施。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镇街、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

  7.2 演习演练

  市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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