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办公室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转发兴安盟推进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阿政办发[2015]1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和财务科共同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合同、真品证书。
第四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科室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负责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如需更改正版软件需报办公室和财务科备案,并由办公室和财务科安排调整。
第六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操作系统使用正版XP或Windows7系统;办公软件使用正版WPS Office或Microsoft Office软件;杀毒软件使用360杀毒软件或瑞星杀毒软件。
第七条 每年对各科室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按清查结果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正版软件覆盖面。
第八条 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九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卫生局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
(二)在购买或维修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维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已安装的正版计算机软件。
第十三条 凡未经许可擅自卸载正版软件造成一定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科室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正版软件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行之日起实施。